(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佛山市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89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鲁征。委托代理人:李艺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是。被告:佛山市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梁荷霞。上述原、被告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56.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刚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官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