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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4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盛鹏与四川明嘉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盛鹏,四川明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379号原告刘盛鹏。被告四川明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法定代表人王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盛鹏诉被告四川明嘉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盛鹏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盛鹏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盛鹏撤回对被告四川明嘉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刘盛鹏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丽雅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