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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吴礼才与王瑶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礼才,王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吴礼才,男,生于1968年10月26日,汉族,职工。被执行人:王瑶红,女,生于1962年11月26日,汉族,居民。吴礼才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犍为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王瑶红应当偿还吴礼才借款2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5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在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王瑶红银行存款5000元后,未发现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剩余债权为1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00元(未收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