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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继宗与被告万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宗,万生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吴继宗。被告万生成。原告吴继宗与被告万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继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生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农历2月28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4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约定2014年5月28日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归。现请求:一、由被告万生成归还原告吴继宗借款本金14000元,利息4200元(按2%利率自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5月27日止);二、判由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交通费、电话费共计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2013年正月,被告表弟胡正银经被告口头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元,利息3分,借期一年,并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农历2月28日,经三方清算,共欠原告本金10000元,利息4000元,又重新出具借条一张。两次条据均系吴继宗所写。该款至今未归。现同意由胡正银向原告归还。经审理查明:原告吴继宗与被告万生成系同村村民。2013年2月27日,被告万生成因故向原告吴继宗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3%。2014年农历2月28日,原、被告经清算,被告万生成向原告吴继宗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今借到吴继宗现金14000元。古2014年2月28日—2014年5月28日归还。借款人:万生成2014、2、28”。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归。另查明:条据金额14000元含本金10000元及利息4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借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吴继宗与被告万生成曾建立了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向原告归还,现未归还已构成违约。故被告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之义务。对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约定,故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万生成归还原告吴继宗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5600元(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2月27日至2015年7月1日止)。共计156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元,由被告万生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68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解爱民人民陪审员  陈兴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