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徐豁然诉被告丁占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豁然,丁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1665号原告:徐豁然,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丁占峰,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本院受理原告徐豁然诉被告丁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发现,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朝阳市双塔区。本院认为: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的履行地,被告丁占峰经常居住地在朝阳市双塔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宫云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宗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