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宜昌市泰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覃玉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泰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覃玉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572号原告宜昌市泰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城东大道21号A座4楼。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彪,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覃玉枚,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泰富广场泰富.钻石公寓)。原告宜昌市泰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覃玉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宜昌市泰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覃玉枚已经履行交费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覃玉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泰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泰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覃玉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市泰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晓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