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路竣淞、陈世满、楚雄恒通物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路竣淞,陈世满,楚雄恒通物流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劲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路竣淞,男,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世满,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楚雄恒通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2015)楚执字第466号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路竣淞、陈世满、楚雄恒通物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不具备委托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该案退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执字第4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