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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余林与苏州市力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林,苏州市力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1001号原告余林。委托代理人应乐,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力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东渚镇渚镇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介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林与被告苏州市力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林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余林负担。审判员  刘丽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赫梦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