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哈弗分公司与郑铭哲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哈弗分公司,郑铭哲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哈弗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南大街111号。法定代表人张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士勇,该公司员工。被告郑铭哲。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哈弗分公司诉被告郑铭哲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哈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