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24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孙仁春与被告重庆轩豪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2488-1号原告孙仁春,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杨展、刘建明,重庆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轩豪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磨心坡村佛尔岩社。法定代表人程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先鼎,重庆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仁春与被告重庆轩豪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仁春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仁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仁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孙仁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中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思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