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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淮南市天地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中矿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张香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天地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中矿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张香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122-2号原告:淮南市天地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舜耕小区综合楼A栋3层,组织机构代码58721224-7。法定代表人:张奎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冬梅,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矿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汪魏新巷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香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香亭,男,1961年1月28日生,汉族,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天地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矿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张香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天地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中矿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张���亭名下中矿国际淮南机械有限公司价值10087200元的股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淮南市天地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中矿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张香亭名下中矿国际淮南机械有限公司价值10087200元的股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永审 判 员  张晨人民陪审员  陈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