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穗安地基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省穗安地基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510号原告:佛山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郑杰选。委托代理人:徐昌健,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穗安地基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张细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穗安地基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