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6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体爽、陈金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体爽,陈金凤,项延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64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黄体爽。被执行人陈金凤。被执行人项延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苍商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6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体爽、陈金凤、项延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黄体爽、陈金凤、项延启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黄体爽缴纳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陈金凤、项延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29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黄体爽、陈金凤、项延启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体爽、陈金凤、项延启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体爽、陈金凤、项延启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体爽、陈金凤、项延启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体爽、陈金凤、项延启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6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开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