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山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进诚诉被告杨成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诚,杨成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山民初字第576号原告:杨进诚,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杨成强,男,生于1974年4月17日,汉族,四川省天全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天全县,现住址不详。原告杨进诚诉被告杨成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鹏宇独任审判。原告杨进诚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对本案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进诚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诚撤回对被告杨成强的起诉。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程鹏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雅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