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执字第8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碧娥、潘金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850-2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雪峰,男,1969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郊尾农村信用社信贷员,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林碧娥,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潘金梅,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刘金美,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碧娥、潘金梅、刘金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04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碧娥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被执行人潘金梅、刘金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林碧娥、潘金梅、刘金美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除已扣划被执行人潘金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275.54元并裁定提取其每月工资收入人民币1500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5年3月19日将被执行人林碧娥、潘金梅、刘金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剩余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德彬执行员胡志铿执行员林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林伟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