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顾其春与孙熙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628号原告顾其春。委托代理人陈醉,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熙弘。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其春与被告孙熙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其春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其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云龙审 判 员 叶 珣人民陪审员 凌 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