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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顾其春与孙熙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628号原告顾其春。委托代理人陈醉,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熙弘。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其春与被告孙熙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其春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其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云龙审 判 员  叶 珣人民陪审员  凌 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