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世伟与胡智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134号原告林世伟,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被告胡智远,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世伟与被告胡智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世伟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世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世伟负担。审判员林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林志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