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献寿与河北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河北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献寿,河北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河北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2120号原告陈献寿。被告河北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183号德源大厦405房间。法定代表人刘卫萍,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293号。委托代理人管新林,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献寿诉被告河北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河北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献寿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献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由原告陈献寿承担。审判员 于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