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王建荣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0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崔国强。被执行人王建荣,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王建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荣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