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刑初字第0030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2015年3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5)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4日晚9时许,杨某、吴某、白某(均已判决)等人在长安区引镇南街一饭馆喝酒过程中,吴某谈起本村张某忍曾卖给他一部坏电视机,杨某说张某忍曾在背后说过他坏话,三人商议叫赵某某一同去找张某忍报复。后三人到田某(已判决)在引镇开的烤肉店找到赵某某,杨某对田某讲了他们和张某忍之间的过节,让田某开车拉他们去找张某忍。当日23时许,田某开车拉杨某、吴某、白某、赵某某到引镇某某村张某忍家找人,张某忍不在,吴某等人将张某忍家的一台电视机和碟机抱走放在吴某家。后几人在引镇东堡一家麻将馆内找到张某忍并将其叫上车,拉到长安六中北墙外的水泥路上,白某和吴某将张某忍拉下车,在其身上乱踢,赵某某在张某忍腿上踢了两脚,杨某冲过去后在张某忍头上踢了三四脚,致使张某忍重度颅脑损伤,左泪小管断裂。经法医鉴定属重伤,为六级伤残。已判决的杨某、白某、田某等人已对张某忍分别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在诉讼过程中,赵某某赔偿了张某忍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的破案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笔录;证人邓某某、张某玲、叶某生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杨某、吴某、白某的供述;法医鉴定结论;住院病历及相关材料;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生活琐事与他人一起殴打被害人张某忍,致其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赵某某犯案后逃走,后来又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赵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黄 一审判员 郝海荣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希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