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支行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支行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345号原告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经济开发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荣,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支行。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号。公司负责人黄亚。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支行抵押权纠纷一案,原告原告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