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调确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731申请人孙永花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永花,孙永岐,孙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731号申请人孙永花,女,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柳河县。申请人孙永岐,男,194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委托代理人胡真凤,莱州市三山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孙永林,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孙永花、孙永岐、孙永林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永花、孙永岐、孙永林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8月2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秦淑清名下,坐落于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工农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永安路街道(集)字第200317740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用(2009)字第1010070011号】,由甲方孙永花继承,归甲方孙永花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