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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15石民初56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563号原告胡某甲,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王某,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胡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1日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第四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第一条规定,关于坐落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浦岛广州碧桂园雅苑83座303房归原告胡某甲所有,并于同年12月15日办理了离婚证。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办理。考虑到该房屋由工商银行按揭是由被告王某的名义进行月供,所以原告也未催促。现已五年多,被告仍未履行离婚协议有关条款,现已发展到明确拒绝协助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如下:1、确认广州市番禺区南浦岛广州碧桂园雅苑82座303房为原告合法产权;2、被告及时协助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协议达成离婚意愿,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后于2009年12月1日签定了《离婚协议书》,并于同日在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原、被告在上述《离婚协议书》的第4条约定:“座落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广州碧桂园雅苑82座303房归胡某甲。”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广州碧桂园雅苑82座303房(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婚后于1999年4月向物业开发商购买,登记的权属人为王某,该房产建筑面积为102.5平方米。上述房产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番禺支行,权利价值371093元,设定日期1999年4月21日至2019年4月21日。原、被告离婚后,上述房产的按揭贷款由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向银行偿还。在本案庭审中,原告表示不同意追加涉案房屋的抵押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并当庭撤回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被告及时协助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于2009年12月1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原、被告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时已协议将涉案房产归原告胡某甲,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其享有涉案房产的合法产权的主张合法合理,本院应予支持。因涉案房产现尚有剩余房贷未清还,现原告急于办理涉案房产的权属人过户将对抵押人的权益产生影响,本院认为涉案房产的过户手续应由原、被告与抵押银行协商解决为宜。原告在本案庭审中自愿撤回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主张,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广州碧桂园雅苑82座303房的房屋归原告胡某甲所有;二、驳回原告胡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9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 林代理审判员  何成臻人民陪审员  麦琦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泽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