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孙洪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孙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030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河东区九曲办事处(瑞华金都6楼6012室)。被告孙洪梅。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5081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被告孙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孙洪梅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武汉路与马陵山路交汇处荣盛花语馨苑12号楼1单元XXX室的房产;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运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