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知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吴兴恒颐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吴兴恒颐通讯器材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知初字第65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国。委托代理人:唐超。被告:吴兴恒颐通讯器材商店。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国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变更被告姚国蓉为吴兴恒颐通讯器材商店。后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立新代理审判员 柴 赟人民陪审员 汪 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菊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