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凤英申请执行唐艳霞、吴保青、淄博卓逸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71号蔡凤英申请执行唐艳霞、吴保青、淄博卓逸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200号民事t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凤英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7901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唐艳霞、吴保青、淄博卓逸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凤英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唐艳霞、吴保青、淄博卓逸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77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唐艳霞、吴保青、淄博卓逸养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凤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王建勋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