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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刑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罪犯徐小六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小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执字第1011号罪犯徐小六,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作出(2013)驻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小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止。该犯于2013年6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小六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8月30日,被告人徐小六伙同郑高峰、姚华志以暴力手段在汝南县水屯镇水屯街抢走被害人韩彩合现金78元、数字BP机一部、出租车一辆,总价值人民币29211元。被告人徐小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罪犯徐小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小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小六减去刑期九个月。刑满日期: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治安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