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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文军与梁鹏飞、王瑞、XX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军,梁鹏飞,王瑞,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73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军,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人。被执行人梁鹏飞,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瑞,男,198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9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339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文军申请执行梁鹏飞、王瑞、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鹏飞、王瑞、XX偿还申请人张文军借款本金39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4月5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案件受理费38240元、减半收取为19120元。案件执行费41900元由梁鹏飞、王瑞、XX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梁鹏飞在银行存款11000元,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梁鹏飞、王瑞、XX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张文平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梁鹏飞、王瑞、XX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