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朱俊申请执行四川客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俊,四川客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199-1号申请执行人朱俊。被执行人四川客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袁鹏。朱俊申请执行四川客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7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8日暂停被执行人四川客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于同年8月18日将被执行人四川客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彭州市支行的帐户予以冻结。因该帐户余额不足且被执行人四川客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朱俊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雄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