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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运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