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运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