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伟峰与涂善美、宜昌市善美洗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张伟峰,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覃万宝,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善美,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负责人。被告宜昌市善美洗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善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峰与被告涂善美、被告宜昌市善美洗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峰撤回对被告涂善美、被告宜昌市善美洗涤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峰���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张伟峰负担。审判员 黄昌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