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商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晓威、黄志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906号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满。被告:黄晓威。被告:黄志良。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晓威、黄志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华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珊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