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建宝与贾德丰、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德丰,王卫红,李建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德丰,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宏伯,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卫红,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宏伯,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宝,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志民,蓟县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子良(李建宝岳父),农民。上诉人贾德丰、上诉人王卫红因与被上诉人李建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德丰委托代理人刘宏伯,上诉人王卫红委托代理人刘宏伯,被上诉人李建宝委托代理人王志民、张子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李建宝与贾德丰、王卫红系朋友关系,贾德丰、王卫红系夫妻关系。贾德丰因与他人合伙经营需要资金,遂与李建宝协商从李建宝处借款。2013年12月27日,李建宝将60000元打入王卫红的账户内。现李建宝与贾德丰、王卫红就此款是借款还是合伙出资款存有争议。李建宝与贾德丰、王卫红就此事宜曾多次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建宝于2015年3月13日向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贾德丰,王卫红共同偿还借款6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李建宝与贾德丰,王卫红在经济往来中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贾德丰、王卫红收到李建宝提供的6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亦均予以认可。但贾德丰、王卫红主张此款系贾德丰、李建宝、案外人王超三人合伙期间李建宝的出资款,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贾德丰、王卫红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李建宝主张此款系贾德丰、王卫红向本人的借款,并且提供了2份录音资料予以佐证,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此笔借款发生在贾德丰、王卫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认定此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贾德丰、王卫红偿还李建宝借款6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贾德丰、王卫红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贾德丰、王卫红负担。判决后,上诉人贾德丰、上诉人王卫红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贾德丰、上诉人王卫红认为,上诉人贾德丰、王卫红与被上诉人李建宝系合伙关系,被上诉人李建宝打给上诉人王卫红户头的60000元,是被上诉人李建宝的合伙出资款,并非被上诉人李建宝主张的借款,原审法院判令由贾德丰、王卫红共同偿还李建宝借款60000元,属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上诉人贾德丰、上诉人王卫红的合法利益。据此,上诉人贾德丰、上诉人王卫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建宝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李建宝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贾德丰、上诉人王卫红的上诉请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贾德丰、上诉人王卫红的上诉请求。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贾德丰、上诉人王卫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上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李建宝出具的打款凭证及录音材料为依据,判令贾德丰、王卫红共同偿还李建宝借款60000元,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虽然上诉人贾德丰、上诉人王卫红上诉称,被上诉李建宝打给上诉人王卫红户头的60000元是合伙期间的出资款,并非借款,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贾德丰、上诉人王卫红就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据此,原审法院(2015)蓟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依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判决由上诉人贾德丰、上诉人王卫红共同偿还被上诉人李建宝借款60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贾德丰、上诉人王卫红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贾德丰、上诉人王卫红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炜审判员 王纪祥审判员 陈清芳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