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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贾德胜与刘养清、秦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德胜,刘养清,秦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贾德胜。被告:刘养清。被告:秦秀华。(与被告刘养清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德胜与被告刘养清、秦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德胜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养清、秦秀华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德胜撤回对被告刘养清、秦秀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贾德胜负担。审判员  孟令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会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