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贾德胜与刘养清、秦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德胜,刘养清,秦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贾德胜。被告:刘养清。被告:秦秀华。(与被告刘养清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德胜与被告刘养清、秦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德胜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养清、秦秀华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德胜撤回对被告刘养清、秦秀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贾德胜负担。审判员 孟令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会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