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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博民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兆才与郭永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才,郭永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博民初字第00368号原告王兆才,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永刚,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才与被告郭永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0元,减半收取18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成吉代理审判员  于田子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