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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河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聂明庆与被告郭成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明庆,郭成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364号原告聂明庆,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郭成发,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明庆与被告郭成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明庆以与被告郭成发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聂明庆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明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明庆负担。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希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