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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补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集信用社蓬莱路分社与孙德志、曲广兵、贾学升、张忠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集信用社蓬莱路分社,孙德志、曲广兵、贾学升、张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补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水集信用社蓬莱路分社。被执行人孙德志、曲广兵、贾学升、张忠国。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西商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09)西商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盖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