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蒋洪清诉李生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洪清,李生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726号原告蒋洪清,男,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芳草湖总场转盘路南长胜路社区。被告李生江,男,汉族,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镇希望路37号院五栋一单元2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洪清与被告李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洪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44.4元,共计69.4元,由原告蒋洪清负担。代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