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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蒋洪清诉李生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洪清,李生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726号原告蒋洪清,男,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芳草湖总场转盘路南长胜路社区。被告李生江,男,汉族,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镇希望路37号院五栋一单元2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洪清与被告李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洪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44.4元,共计69.4元,由原告蒋洪清负担。代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