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行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向邦华与万州区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帮华,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法行初字第00090号原告向帮华,女,198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永成,局长。原告向帮华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同年6月1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被告已给原告之女的户口进行了登记,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帮华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帮华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帮华负担。审判长 蒋 云审判员 李亚飞审判员 陈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佳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