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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穆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白某某,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西大街。被执行人穆某某,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穆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案件标的为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和原借款16万元所产生的利息7801元。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偿3800元,现被执行人穆某某、白某某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392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即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成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江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