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6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王景权、皮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景权,皮秀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686-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王宁,系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广秦,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健飞,男,汉族。被告王景权,男,汉族。被告皮秀华,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王景权、皮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景权、皮秀华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景权、皮秀华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祁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潇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