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88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海珠区。被告陈某,男,出生于1990年8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邱场乡新店村鱼家社**号。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90********。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唐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兴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