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翠屏民初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88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海珠区。被告陈某,男,出生于1990年8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邱场乡新店村鱼家社**号。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90********。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唐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兴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