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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高密市孚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洪军、孙丽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孚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洪军。被执行人孙丽。被执行人高密市亿升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恒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金诺汽配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高密市孚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洪军、孙丽、高密市亿升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恒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金诺汽配工贸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