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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毛妮娜与金小英、徐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妮娜,金小英,徐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205号原告毛妮娜,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於飞,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小英,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徐伟东,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毛妮娜诉被告金小英、徐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2015年4月29日,被告徐伟东以金小英冒充其签名取得借款涉嫌诈骗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控告。对于本案所涉借款,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已于2015年8月5日立案调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已就本案系争事实予以立案侦查,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妮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查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柴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