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喻春梅与李会、胡发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春梅,李会,胡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恢字第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喻春梅。被执行人李会。被执行人胡发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年9月7日作出的(2012)龙马民初字第7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案款1643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发友有工资收入。依照《》第二百四十条、第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胡发友的工资收入164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