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崔志辉与杨淇翔,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北流汽车总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597号原告崔志辉,男,汉族,1949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张家敏,广东盈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明铸,广东盈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淇翔,男,汉族,1978年9月2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被告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北流汽车总站,住所地:北流市北流镇城西一路0003号。负责人陈承豪。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永顺新区粮食局三十米街。负责人陈燕容。本院受理原告崔志辉诉被告杨淇翔、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北流汽车总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3元,减半收取1101.5元(原告缓交),由原告崔志辉负担。审判员 严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紫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