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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何小卫与胡东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卫,胡东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何小卫。委托代理人翁卫东。被告胡东东。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负责人刘子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春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卫诉被告胡东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小卫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小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何小卫负担。审判员  刘胜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