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钟利苹与江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利苹,江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006号原告钟利苹,女,汉族,1989年3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江河,男,仡佬族,1975年12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钟利苹与江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现钟利苹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利苹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利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6元,减半收取3453元,由钟利苹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鸿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