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耕与简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311号原告:陈耕。委托代理人:李建平、刘红勤,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爱。本院受理原告陈耕与被告简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简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武汉市硚口区,属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原告认为:自2013年9月至原告起诉到法院期间,被告一直居住在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四美新村3栋4单元602室,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武汉市武昌区,本案应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认为被告一直居住在武汉市武昌区,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住所地在武汉市硚口区,属于武汉市硚口区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简爱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简爱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