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力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赖鸣剑与杨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力商初字第268号原告:赖鸣剑。被告:杨珠华。原告赖鸣剑与被告杨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杨珠华归还借款5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此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杨珠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赖鸣剑借款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杨珠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法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法院汇款的,收款人为宁海县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案号),帐号:38×××36,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员 童文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邬珊珊